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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修正發布...(觀業字第1070902548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70902548號

主  旨: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業經交通部於107年2月1日以交路(一)字第1078200075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107年2月1日交路(一)字第1078200075號、第10782000751號、第10782000752號函副本、第10782000754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法規修正重點如次:
(一)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因應旅遊市場結構變化,並填補現有稀少外語導遊人數不足缺口,增訂第2項但書規定放寬旅行業接待國外稀少語別觀光旅客旅遊,得指派或僱用華語導遊人員搭配該稀少外語翻譯人員隨團服務。另考量該但書規定屬權宜性措施,爰增訂第3項關於國外稀少語別之類別及其得執行該規定業務期間,由本局視觀光市場及導遊人力供需情形公告之規定。
(二)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配合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2項之修正,於第5項增訂但書明定華語導遊人員搭配稀少外語翻譯人員隨團服務,得接待非使用華語之國外稀少語別觀光旅客旅遊業務,俾符實際需要。另考量該但書規定屬權宜性措施,爰增訂第6項關於國外稀少語別之類別及其得執行該規定業務期間,由本局視觀光市場及導遊人力供需情形公告之規定。
三、另關於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3項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6項國外稀少語別之類別及華語導遊人員搭配稀少外語翻譯人員得執行該業務期間,由本局視觀光市場及導遊人力供需情形公告之部分,本局刻已邀集旅行業公會、導遊人員工協會討論,俟近日定案後即另行公告。
四、有關旨揭修正發布之法規全文,詳請參見本局行政資訊網(http://admin.taiwan.net.tw/)之觀光法規查閱。

發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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