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73000116號
主 旨: 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租用遊覽車應使用已安裝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GPS)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並已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台之遊覽車客運業車輛,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106年5月26日修正發布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4條第2項規定:「自106年9月1日起,遊覽車客運業車輛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及依公路主管機關管理需要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台。」。 二、為落實旅遊安全及品質,請貴會協助轉知會員旅行社,租用遊覽車應依旨揭原則辦理。 三、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社,租用遊覽車應旨揭原則辦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