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63004997號
主 旨: 為配合國家政策方向,請貴會惠予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辦理中國大陸邊境旅遊業務,不得代旅客申辦中國大陸一次性護照,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11月7召開「有關台灣人民經中國大陸轉赴俄羅斯旅遊而申請一次性中國大陸護照相關事宜第2次會議」會議決議辦理。 二、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8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進入中國大陸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另按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規定,旅行業經營者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之行為;國人領用中國大陸護照,不符前揭條例相關規定,對於國家利益亦有不利之影響,爰請轉知所屬會員,應配合國家政策並符合現行法令規定,循正常管道與流程先為旅客辦妥簽證,始得辦理相關邊境旅遊行程。 三、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綜合、甲種旅行社,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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