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60916631號
主 旨: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6條、第30條、第37條,業經交通部於106年8月22日以交路(一)字第1068200472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請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知照,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106年8月22日交路(一)字第10682004721、10682004722、10682004723、10682004724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法規修正重點如次: (一)修正綜合旅行業辦理國內外團體旅遊登載之招攬文件應載明事項,並增訂甲種旅行業辦理國內外團體旅遊,及乙種旅行業辦理國內團體旅遊時,其登載之招攬文件應載明事項,俾效減少旅客與旅行業者間旅遊資訊部為稱之情況,確保旅遊品質與安全。(修正條文第26條) (二)為強化旅遊產品資訊之透明度,增列旅遊廣告應載明事項之內容,俾資周延保障消費者權益。(修正條文第30條) (三)為使旅行業與遊覽車客運業共同協力顛全義務,增訂旅行業包租遊覽車簽訂蒩車契約,其契約內容不得違反交通部公告之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37條) 三、有關旨揭修正發布之法規全文,詳情參見本局行政資訊網( http://admin.taiwan.net.tw/ )之觀光法規查詢。
旅行業管理規則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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