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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有關澳門特區政府訂於106年11月1日施行入境澳門攜帶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之票據相關規定事...(觀業字第106091250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60912500號

主  旨:
有關澳門特區政府訂於106年11月1日施行入境澳門攜帶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之票據相關規定事,請協助向所屬綜合及甲種旅行業會員廣為宣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6年6月30日觀業字第1060912500號函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6月22日陸港字第1060003247號函辦理。
二、查澳門特區政府為預防及打擊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活動,訂於本年11月1日起生效施行第6/2017號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
三、依據前開法律規定,出入境旅客攜帶總值指定金額(指澳門幣12萬元)以上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之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之規定如下:
(一)入境澳門:旅客入境時應主動向海關人員申報,選擇紅色通道通關並填寫申報書提交,否則可能被科處澳門幣1千元至50萬元罰款。
(二)出境澳門:旅客出境時雖無需主動申報,惟若被海關人員抽檢詢問時,即應如實申報,否則也可能被科處澳門幣1千元至50萬元罰款。
(三)無需申報情形:
1.黃金和其他貴重金屬及寶石不在申報範圍內。
2.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特區的過境旅客。
(四)旅客如有疑問,可致電澳門海關熱線+853-89894317查詢
五、副本抄送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及未設公會地區綜合、甲種旅行業,請協助廣為宣導,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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