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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財政部預告修正「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草案...(台財關字第1061008621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61008621號

主  旨:
檢送財政部預告修正「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草案,請 查照。

說  明:
一、為配合洗錢防制法第12條修正,該部於106年4月6日預告修正「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下稱授權辦法草案),名稱並修正為「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以強化邊境金流管制,落實洗錢防制政策。
二、本次授權辦法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應向海關申報,及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之物品範圍:
1.除現行總價值或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金之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外,新增總價值逾等值1萬美金之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併入外幣額度計算)、總價值逾新臺幣10萬元之新臺幣現鈔、總價值逾等值1萬美元之黃金及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2.前開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範圍,授權辦法草案修正為鑽石、寶石及白金,包含半成品及製成之珠寶首飾。
(二)申報及通報義務除現行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入出境之方式外,擴大至以貨物運送、快遞或郵寄等運送方式進出口。
(三)本辦法配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定自106年6月28日施行。
三、旨揭授權辦法草案,已於106年4月6日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f.gov.tw),「財政法規/法規預告」網頁徵詢各界意見,如有任何建議,請於預告期間(4月6日至6月5日)提出,俾利政策推行。

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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