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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7條修正發布施行...(觀業字第1060904178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60904178號

主  旨: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7條,業經交通部於106年3月3日以交路字第1065002750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106年2月24日交路字第1065002750號及3月3日交路字第10650027501、10650027502、10650027503及10650027504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增列第9款,增訂旅行業執行業務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使用遊覽車為交通工具者,應實施遊覽車逃生安全解說及示範」之規定。另查原第8款規定之檢查紀錄表係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機關、團體旅行業租(使)用遊覽車出發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爰將訂定機關「觀光局」修正為「公路總局」,俾符實際。
(二)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7條:配合上開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修正,於第15款修正增列導遊人員不得有「使用遊覽車為交通工具時,未實施遊覽車逃生安全解說及示範」之規定;另將檢查紀錄表之訂定機關「觀光局」修正為「公路總局」。
三、有關旨揭修正發布之法規全文,詳請參見本局行政資訊網(http://admin.taiwan.net.tw)之觀光法規查閱。

旅行業管理規則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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