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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茲再重申旅行業不得發行任何具對價關係之禮券...(觀業字第10500199432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500199432號

主  旨: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茲再重申旅行業不得發行任何具對價關係之禮券,亦不得透過非旅行業發行具對價關係之禮券,使消費者得持券向旅行業兌換旅遊商品,請確實轉知所屬會員照辦,請 查照。

說  明:
一、旅行業係信用擴張之行業,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本局前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第14款規定,分別於96年4月10日觀業字第0963000851號、98年2月3日觀業字第0983000244號、100年12月29日觀字第1003003361號、102年5月31日觀業字第1023001480號函4度向各旅行公會及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業者宣導不得發行具有對價關係之禮券在案。
二、邇來發現有旅行業者與非旅行業者合作,由非旅行業者對外發行具對價關係之禮券,使消費者得持券向旅行業者兌換所有旅遊商品,經核該非旅行業者涉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款「招攬觀光旅客」、第3項規定;而該旅行業者則涉有違反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5條「包庇非旅行業經營旅行業務」、第49條第14款「非舉辦旅遊,而假藉其他名義向不特定人收取款項或資金」之規定,為免發生影響旅遊消費者權益情事,旅行業應切實遵循前開管理規則規定,本局將不定期派員至各旅行業營業處所、網站或旅展會場查核,違者,將依發展觀光條例條例處罰。至無償贈與之抵用券或折扣券尚未牴觸上揭條文規定,併此敘明。
三、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社,亦請切實依上開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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