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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28條...(觀業字第1060900058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60900058號

主  旨: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28條,業經交通部於106年1月3日以交路(一)字第10582006205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106年1月3日交路(一)字第10582006201、10582006201、10582006203、10582006204號副本辦理。
二、旨揭法規修正重點如次:
(一)旅行業管理規則:因應旅遊市場結構變化,將第23條第1項之「依來台觀光旅客使用語言」字句,予以刪除,俾符實際需要。(修正條文第23條)
(二)導遊人員管理規則:配合上開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之修正,將第6條第2項關於導遊人員應依其職業證登載語言列,執行接待或引導使用相同語言之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之歸定,予以刪除,並於第5項增訂華語導遊人員不得執行接待或引導非使用華語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業務。(修正條文第6條)
三、有關旨揭修正發布之法規全文,詳請參見本局行政資訊網(http://admin.taiwan.net.tw/)之觀光法規查閱。

發布令(含法規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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