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50924192號
主 旨: 國立故宮博物院修正「展場參觀須知」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轉知貴屬會員業者,辦理旅遊參觀行程務必遵從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國立故宮博物院105年12月2日台博教字第10500131531號函辦理。 二、副本抄送各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業,請配合辦理旨揭事宜。
國立故宮博物院展場參觀須知 第五點、第六點修正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