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530042742號
主 旨: 「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受衝擊之旅行業辦理國內旅遊實施要點」本局預定於105年11月24日以觀業字第1053004274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旅行業者,請 查照。
說 明: 一、為協助受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縮減衝擊嚴重影響之縣市地區復甦,創造商機,鑒於旨揭要點容有改進之處,並為擴大國內旅遊之推動,本局爰為旨揭要點修正。有關修正重點摘要如次: (一)修正放寬為「全部合法設立之旅行業者」。(修正要點第三點) (二)修正規範每家旅行業者每月辦理旅行團數最多為20團,另增列規定旅行業全程安排前往新北市、桃園市、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等9個受陸客縮減衝擊影響之地區旅遊者,可提高補助額度,且至受衝擊地區之團數應為3/4以上。(修正要 點第四點) (三)修正放寬為「須為合法餐廳、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並增訂安排生態旅遊行程須使用專業導覽人員提供解說服務或於當地消費等規定。(修正要點第五點) (四)增列旅行業提出旅遊團補助申請後,團體最遲須於1個月內出發之限制,另修正規定安排生態旅遊行程者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安排前往9個受衝擊影響之地區者,應另檢附於當地住宿之證明。 二、請貴會惠予轉知所屬會員旅行業者,辦理國人國內旅遊,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相關補助條件及應備文件請參閱該要點,該要點已公布於本局行政資訊系統「觀光法規」項下(網址:http://admin.taiwan.net.tw/law/law_d.aspx?no=130)。另本局於行政資訊系統「觀光推廣」項下設置「補助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之旅行業辦理國內旅遊」專區,除公布補助要點規定外,本局將隨時公布補助經費最新使用狀況,如補助經費提前用罄,即會於上開專區公告停止受理。 三、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業者,請參考旨揭要點補助規定,踴躍包裝國旅遊產品推廣國內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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