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墾鵝字第1051000943號
主 旨: 邇來本轄屢有業者自行攬客違規營運沙灘車,經查業主及騎乘遊客皆已明顯違反國家公園法等相關規定,為維護遊客公共安全級權益,並避免受罰,敬請 貴局惠予協助轉知所屬單位暨相關旅遊公會加強宣導,請 查照。
說 明: 一、據反應本轄大潭、南灣、潭仔灣、社頂、龍仔埔牧場、大圓山露營區、船帆石、香蕉灣、龍磐草原、風吹砂、港口、白砂等地區屢有業者自行攬客違規營運沙灘車,供遊客騎乘,嚴重影響環境生態及破壞水土保持,且於台26號省道、佳鵝公路、本園計畫道路行駛及晚間載客營業追逐干擾和射殺籠仔埔、風吹砂和第35林班地.....等地區梅花鹿,經查明顯違反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2款及第8款公告禁止事項第16條之規定。倘若不聽勸導,本處將依法針對業者及騎乘遊客取締告發及追究法律責任。 二、懇請 貴局依權責轉知所屬單位寄相關旅遊公會業者知照,共同維護法紀和公共安全,至感公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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