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50902283號
主 旨: 中央銀行外匯局為因應春節假期來臺旅客外幣(含人民幣)兌換之需求,業安排兌換地點如說明,請轉知貴屬會員業者,務必於合法提供之地點兌換外幣,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外匯局105年1月29日台央外柒字第1050006071號函辦理。 二、因應春節期間來台旅客外幣(含人民幣)兌換之需要,中央銀行外匯局相關兌換據點分列如下: (一)台灣銀行及兆豐銀行已安排輪值人員於桃園、高雄、台北國際機場及金門水頭碼頭之營業據點,提供外幣及(含人民幣)買賣之雙向服務。 (二)經許可辦理外幣(含人民幣)收兌業務之外幣收兌處(含試辦)計442家,包括旅館、百貨公司、連鎖便利商店、銀樓、手工藝品店、日月潭、阿里山、花蓮及台東等地區商家等。 三、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暨「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外幣(含人民幣)之收兌或買賣僅限經許可之銀行業或外幣收兌處始得辦理。請轉知貴屬綜合及甲種會員業者,務必於合法提供之地點兌換外幣。 四、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綜合、甲種旅行業,請配合辦理前揭事宜。
旅客外幣兌換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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