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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應選擇合法旅行業合作,並於刷卡時確實核對持卡人身分,以維護旅客及業者權益...(觀業字第1053000643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53000643號

主  旨:
請轉知貴屬會員業者,應選擇合法旅行業合作,並於刷卡時確實核對持卡人身分,以維護旅客及業者權益,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局105年1月12日召開「105年寒假旅遊旺季旅行業交易安全查核會報」紀錄辦理。
二、按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復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5條規定:「...不得包庇他人頂名經營旅行業務或包庇非旅行業經營旅行業務。」
三、邇來,本局查獲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及遊覽車司機、網路部落客等非旅行業,招攬旅遊並安排旅遊行程,涉違法經營上開旅行業務。另本局發現,非旅行業從業人員以旅行社名義招攬旅遊並為旅客代訂國外機票,卻冒用旅客名義盜刷信用卡且未履約,不僅違法經營旅行業務亦涉詐欺罪嫌,造成旅客及合作旅行社損失。為維護旅客及業者權益,請貴會協助向會員旅行業者宣導,不得包庇非旅行業經營旅行業務,違者本局將依發展觀光條例辦理。
四、另據銀行業者表示,近期發現境外偽冒盜刷詐騙集團針對國內旅宿業者,以偽卡向旅宿業者支付住宿費、司機、交通等費用,並請旅宿業者扣除住宿費用後將其餘款項轉匯國外,造成其損失。而往年亦曾發生詐騙集團針對旅行業者,以傳真或其他聯絡方式,使用偽冒信用卡及刷卡授權書購買國外航班之異地機票(即出發地與目的地均位於國外)。為避免業者受騙上當,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於刷卡交易時確實核對持卡人身分,以確保交易之真實性。
五、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旅行業,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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