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50902031號
主 旨: 轉外交部函有關美國公布「免簽證計畫」(VWP)增強安全措施事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105年1月26日交動字第1050002895號書函轉外交部105年1月25日外北美經字第10521503700號函辦理。 二、美國國土安全部及國務院於本(105)年1月21日發布新聞聲明表示,依據「2015年改善免簽證計畫暨防範恐怖份子旅行法」(Visa Waiver Program Improvement and Terrorist Travel Prevention Act),自即日起執行VWP新修正規定。依據該法,有以下情形之我國人,不再享有以「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ESTA)赴美免簽,而須前往「美國在臺協會」(AIT)或美國使領館辦理美簽: (一)曾於2011年3月1日以後前往伊拉克、敘利亞、伊朗、蘇丹之國人(因外交或軍事公務目的前往上述四國則得豁免排除)。 (二)具有上述四國任一國國籍之雙重國籍國人。 三、該等新措施係美國為防範恐怖份子入境所實施之強化邊境安全作法,對現行透過ESTA免簽赴美之絕大多數國人應無影響。惟仍須提醒赴美旅客倘有符合上述情形應儘速與「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AIT/T)聯繫,確認赴美所須辦理之手續,相關訊息請至外交部網站(http://www.mofa.gov.tw)查詢。 四、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綜合、甲種旅行社及各領隊工協會:請配合辦理前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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