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53000084號
主 旨: 檢送「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公司獎勵員工或經銷商來臺旅遊團體專案處理原則」1份,請轉知所屬具接待大陸旅客來臺觀光業務資格會員,請 查照。
說 明: 一、本專案應於團體入境前2個月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且全程接待安排須符合「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旅遊團優質行程作業要點」,其餘相關規範、申請及審查程序詳旨理原則。 二、接待旅行業應檢附相關文件經本局審查核可後,至內政部移民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台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據實登載送件資料及上傳所需文件,移民署自線上系統受理申請之翌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核證作業;為利大陸旅客及時來台旅遊,請接待旅行業儘早規劃送件申請。
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公司獎勵員工或經銷商來臺旅遊團體專案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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