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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轉知所屬會員,「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28條,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56條條文...(觀業字第10492569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4925695號

主  旨:
請轉知所屬會員,「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28條,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56條條文,業經交通部以104年11月24日交路(一)字第1048200516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104年11月24日交路(一)字第10482005164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法規修正重點如次,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一)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1、將導遊人員執業證區分為英語、日語、其他外語、華語等4類。(第6條)
2、增列已領取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如取得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所定基準以上之成績單或證書,且該成績單或證書為提出加註該語言別之日前3年內取得者,得檢附相關證明申請加註該語言別,取得執行接待或引導使用該語言之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第6條)
3、增列已領取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如參加本局或委託之團體舉辦之其他外語訓練合格,得接待訓練合格語言類別之觀光旅遊業務,但其效期以2年為限。(第6條)
4、其他外語訓練之類別、訓練方式、課程、費用及相關規定事項,由本局依市場需求及導遊人力供需情形公告。並準用導遊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相關規定。(第6條)
(二)旅行業管理規則:
1、配合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修正,將導遊人員執業證區分為英語、日語、其他外語、華語。(第23條)
2、配合發展觀光條例第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本條所引用該條例第55條之項次變更,爰修正其依據該條之項次。(第56條)
三、隨函檢附「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28條,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56條條文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四、有關旨揭修正發布之法規全文,詳請參見本局行政資訊網(http://admin.taiwan.net.tw/)之「觀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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