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43005896號
主 旨: 檢送「試辦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直航客船旅遊團專案處理原則」1份,請轉知所屬具接待陸客來臺觀光業務資格會員,請 查照。
說 明: 一、旨揭專案原試辦至104年12月31日止,為配合兩岸直航客船業發展政策,試辦期間延長至105年12月31日止,相關規範、申請額度及程序詳旨揭處理原則;為落實每月額度不可留用制,本處理原則第3點末段規範「當月未使用完畢之艘次,不可留用至次月或提前使用」。 二、接待旅行業應檢附相關文件經本局審查核可後,至內政部移民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據實登載送件資料及上傳所需文件,移民署自線上系統受理申請之翌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證作業;為利大陸旅客及時來臺旅遊,請接待旅行業儘早規劃送件申請。
試辦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直航客船旅遊團專案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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