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430046872號
主 旨: 「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團體參加原住民族部落深度旅遊作業要點」,業經本局於104年9月23日以觀業字第1043004687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4年10月1日生效,請確實依該規定辦理申請原住民族部落深度旅遊觀光團體審查事宜,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該作業規定,旅行業至遲應於所接待團體入境日前1日起算7個工作日前向本局送件,日數不足者以退件方式處理,請貴公司務必儘早送件,以免影響旅客旅遊行程規劃。 二、有關旨揭要點、申請文件範本、審查流程及具受訪意願之部落名單等,可至本局行政資訊網(http://admin.taiwan.net.tw/)點選「大陸人士來台」項目內之「許可辦法與相關規定」參考下載。
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團體參加原住民族部落深度旅遊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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