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墾鵝字第1042903456號
主 旨: 邇來本轄屢有業者自行攬客違規營運沙灘車,經查明顯違反國家公園法等相關規定,為維護遊客公共安全,並免受罰,敬請 貴局惠予協助轉知所屬單位暨相關旅遊公會協助加強宣導,敬請 查照。
說 明: 一、據反應本轄大潭、南灣、潭仔灣、社頂、龍仔埔牧場、大圓山露營區、船帆石、香蕉灣、龍磐草原、風吹砂、港口、白砂等地區屢有業者自行攬客違規營運沙灘車,且於台26號省道行駛及晚間載客營業追逐干擾籠仔埔、風吹砂和第35林班地…等地區梅花鹿,經查明顯違反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公告禁止事項及第16條之規定。倘若不聽勸導,本處將依法取締告發追究法律責任。本處為維護遊客自身權益,籲請切勿搭乘沙灘車,以確保消費權益,及公共安全。 二、懇請 貴局依權責轉知所屬單位暨相關旅遊公會業者知照,共同維護法紀和公共安全,至感公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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