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43004592號
主 旨: 有關回復臺灣旅行業者與大陸組團社「中國金橋旅遊有限公司」業務往來一案,請於貴會網頁公告該項資訊,以周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 明: 一、大陸組團社「中國金橋旅遊有限公司」以「個人旅遊團客化」之方式,變相操作大陸觀光團來臺旅遊,前經本局於103年12月15日以觀業字第1033004692號函禁止臺灣旅行業者與該組團社業務往來。 二、本案大陸組團社「中國金橋旅遊有限公司」已向陸方「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提出內部改善方案,經「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透過「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向本局建議解除禁令,查禁止期間,該組團社未有其他違法違規或未遭我方旅行業反映有民事糾紛,經評估後,認其有改善誠意,爰回復臺灣旅行業者與大陸組團社「中國金橋旅遊有限公司」業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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