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104)產汽字第223號
主 旨: 有關旅行業者為外籍旅客代墊因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之醫療費用,應如何向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申請歸墊乙案,檢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函示說明,敬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4年8月25日保局(產)字第10410925750號函辦理。 二、為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確實獲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保障,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規定,本保險賠償金應直接給付予請求權人,爰代墊醫療費用者尚無法向辦理本保險之保險人申請歸墊。然代墊醫療費用者仍可循民法相關規定向外籍旅客請求返還或向加害人求償;或參與和(調)解,將代墊之醫療費用計入和解金額,由加害人依強制先行支付代墊費用予旅行業者,再由加害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向保險人請求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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