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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有關外交部於104年7月20日以外授領一字第1046603284號令修正發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觀業字第1040915622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40915622號

主  旨:
有關外交部於104年7月20日以外授領一字第1046603284號令修正發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並自104年8月3日施行一案,敬請旅行業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4年7月27日觀業字第1040915622號函轉外交部104年7月21日外授領一字第1046603411號函辦理。
二、旨揭施行細則之修正,與旅行業代辦國人護照申請案件有關者為第3條修正護照加頁以1次為限,及第9條修正有關檢附戶籍謄本之規定,請旅行業者配合辦理。修正理由及重點如下:
(一)第3條:實務上屢有民眾因護照加頁2次過於厚重,保管及攜帶不便,甚至造成護照內頁脫落情形。為便利民眾攜帶、保管護照及維護護照品質,爰修正僅得加頁1次。
(二)第9條:同戶倘有2名以上未滿14歲者申請護照,倘係繳交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1份,鑒於戶口名簿係由戶長保管,且僅有1份,爰正本於驗畢後即退還,是類申請人可以共用1份戶口名簿正本之方式辦理;惟倘係繳交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者,由於並無正本驗畢後退還之規定,申請人須分別繳交正本各1份,無法共用1份正本,造成需同時申請多份戶籍謄本正本之不便情形。為便民考量,爰修正為比照繳交戶口名簿正本者,即同戶2名以上未滿14歲申請人得共用1份戶籍謄本正本申請護照,戶籍謄本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三、傅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綜合、甲種旅行業。

發布令影本 修正總說明 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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