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43002382號
主 旨: 請轉知所屬會員,本局已發布施行「檢舉違法經營旅行業務暨違反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案件獎勵要點」(下稱本要點),暨廢止「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民眾檢舉違反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案件給獎實施要點」(下稱給獎實施要點),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局104年5月29日觀業字第1043002137號發布令,暨同日觀業字第10430021371號廢止令辦理。 二、本局為提昇旅遊品質與安全、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及保障合法旅行業者權益,對因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非法經營旅行業業務),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違反大陸觀光團最低接待費用)及第3項(操作自由行團客化、不符已審查通過之優質行程)規定,凡經本局查證屬實,處以罰鍰處分確定並符合給獎規定者,將依裁罰金額新臺幣9萬元或30萬元之百分之20發給獎金獎勵,處以停業者,則發給新臺幣1萬元獎金,特訂定本要點。 三、另查99年1月20日發布生效之給獎實施要點,係針對檢舉違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給予獎勵,因該規定已納入本要點中併為規定,爰一併辦理廢止事宜。 四、有關旨揭發布施行之本要點全文,詳請參見本局行政資訊網(http://admin.taiwan.net.tw/)之「觀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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