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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觀業字第1040909259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40909259號

主  旨:
「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業經交通部於104年5月5日以交路(一)字第10482001664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及「旅行社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範本」,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104年5月5日交路(一)字第10482001661號、10482001662號、10482001663號函(副本)辦理。
二、本局訂定之「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共21條,業經交通部104年5月5日以交路(一)字第10482001664號令訂定發布施行在案,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訂定、適用對象為旅行業,綜合、甲種旅行業並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該計畫所應包含之必要事項內容要項。(第1條至第3條)
(二)個人資料妥適性之確保:旅行業進行安全維護之前,應確認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時應行告知義務、進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限制,個人資料正確性之確保程序、旅行業委託他人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利用個人資料行
銷之注意事項、個人資料進行國際傳輸前應遵循事項、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第4條至第11條)
(三)安全管理措施:旅行業指定專人或專責組織負責安全維護管理工作,並明定人員管理、資料安全管理、環境管理等措施。倘仍發生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之機制(包括通報本局、以簡訊或書面等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通知內容包括個人資料外洩事實
、已採取之處理措施、客服電話窗口等資訊)。(第12條至第16條)
(四)安全稽核、紀錄保存及改善機制:有關旅行業個人資料之安全稽核機制、個人資料使用記錄保存及改善個人資料保護計畫等事項。(第17條至第19條)
(五)業務終止後之措施:旅行業業務終止後對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之措施,併與留存相關紀錄。(第20條)
三、按本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綜合、甲種旅行業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6個月內訂定維護計畫,請貴會一併宣導所屬會員應於104年11月4日前填寫旨揭範本,旨揭範本已置於本局行政資訊網(消保事項專區→旅行業→其他宣導事項),並參考該範本訂定維護計畫執行;本局未來前往旅行業進行業務檢查時將一併檢查是否訂定旨揭維護計畫。若未於上開期限內訂定維護計畫,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規定,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安全維護計畫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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