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40909813號
主 旨: 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業以104年5月5日移署出停華字第1040053704號函修正頒布「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專業交流線上申請須知」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交流線上申請須知」,並自104年5月5日生效,請 查照或轉知貴屬綜合、甲種旅行業會員。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104年5月11日交參字第1040013843號函辦理。 二、旨揭2份修正作業要點係移民署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聯合審查會第783次會議決議辦理,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申請及發證方式部份,增加首次使用線上系統須以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註冊之規定。 (二)應備文件之申請人及邀請單位資格證明文件部份,增加職務證明正本須為3個月內開立之規定。 三、副本函送未設公會地區之綜合、甲種旅行社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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