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430013601號
主 旨: 為維護旅遊市場商序,保障消費者權益,旅行業不得與傳銷事業合作以多層次傳銷方式變質經營旅行業務,請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切實照辦,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5條:「旅行業不得以分公司以外名義設立分支機構,亦不得包庇他人頂名經營旅行業務或包庇非旅行業經營旅行業務。」、第49條第14款:「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非舉辦旅遊,而假藉其他名義向不特定人收取款項或資金。」依上述規定,旅行業分支機構限於分公司型態,尚不得透過傳銷事業通路或包庇傳銷事業經營旅行業務,亦不得以多層次傳銷方式向不特定人收取款項或資金。 二、關於旅行業與傳銷事業合作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銷售旅遊服務(商品),經核與旅行業藉由非旅行業從業人員招攬旅遊之情形,並無二致,即其實質上傳銷事業不無藉由合法旅行業掩護並規避非法經營旅行業務之虞,已涉及變質經營旅行業務,為維護旅遊市場商序,保障消費者權益,旅行業不得與傳銷事業合作以多層次傳銷方式變質經營旅行業務,旅行業如有違反旨揭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處罰。 三、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社,亦請依上開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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