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400041541號
主 旨: 請轉知貴屬綜合、甲種旅行社,「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第2條附表,業經修正發布施行,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4月8日農防字第1041493147D號函辦理。 二、旨揭附表修正係有關出、入境人員隨身攜帶出入境或經郵遞輸出入之檢疫物限定種類與數量之規定,敬請轉知貴屬綜合、甲種旅行社加強向旅客宣導出、入境攜帶檢疫物相關規範。
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修正規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