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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通部觀光局輔導建立品牌旅行業獎勵補助要點...(觀業字第104300055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43000550號

主  旨:
「交通部觀光局輔導建立品牌旅行業獎勵補助要點」業經本局於104年2月3日以觀業字第10409008321號令修正發布,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旅行業,請 查照。

說  明:
一、本局為促進傳統旅行產業轉型與升級,推動旅行業品牌化經營,前於102年7月4日訂定發布「交通部觀光局輔導建立品牌旅行業獎勵要點」,以財務補助及貸款利息補貼措施,輔導業者健全財務結構、調整企業體質,並鼓勵創新旅遊產品,提升旅遊信賴度及品牌知曉度。嗣為持續推動旅行業發展優質品牌、產業優化轉型升級,以帶動整體旅遊市場向上提升,爰於104年2月3日修正上開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局輔導建立品牌旅行業獎勵補助要點」,請貴會惠予轉知所屬會員旅行業,如欲建立品牌旅行業,得依該要點申請下列補助,相關補助條件及應備文件請參閱該要點:
(一)最近2年內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得申請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會計師簽證費用補助。
(二)連續2年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綜合旅行業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千萬元,甲種及乙種旅行業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百萬元,得申請按貸款利率補貼1.5%之利息。
(三)開發創新特色或專屬品牌旅遊產品(服務),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單一業者得申請最高不超過50萬元行銷推廣費用補助。
(四)榮獲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評選之金質旅遊行程1年內,單一國內旅遊行程及接待國外旅客來臺觀光旅遊行程分別得申請最高不超過5萬元旅遊費用補助,單一出國旅遊行程得申請最高不超過10萬元旅遊費用補助。
(五)配合政策辦理銀髮族或無障礙旅遊,得申請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租用無障礙輔具或聘用照顧服務員之費用補助。
(六)增加運用企業對企業並與消費者端連結之營運模式或原有網站增加外國語言介面,符合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2條、第33條規定者,得分別申請5萬元運用網際網路經營業務費用補助。
二、檢附發布令,旨揭要點已公布於本局行政資訊網「觀光法規」項下,請會員旅行業逕利用該網站查詢(網址:http://admin.taiwan.net.tw/law/law_d.aspx?no=130&d=600)。
三、副知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業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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