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40900909號
主 旨: 「旅行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業經交通部於104年1月14日以交路(一)字第1038200675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敬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104年1月14日交路(一)字第10382006754號書函副本、104年1月14日交路(一)字第1038200675、10382006751、10382006752號函副本辦理。 二、本次修正之「旅行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共13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由交通部委託直轄市政府辦理轄內旅行業從業人員之異動登記事項,及旅行業應於開業前將全體職員名冊及其職員異動表報請直轄市觀光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備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第20條) (二)明定綜合、甲種旅行業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與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旅行業合作於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經營旅行業務時,應報請本局備查。(修正條文第10條) (三)修正旅行業指派或僱用導遊、領隊人員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業務,其簽訂契約之方式,及其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本局公告之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保障導遊、領隊人員權益。(修正條文第23條之1) (四)修正旅行業辦理國內、外觀光團體旅遊及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發生緊急事故之通報方式。(修正條文第39條) (五)刪除直轄市觀光主管機關派員檢查旅行業業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0條) (六)為維護旅客購物之權益及自主性,增訂旅行業者不得有強迫旅客進入或留置購物店購物之行為。(修正條文第49條第10款) (七)增訂禁止旅行業從業人員透過網際網路自製旅遊商品廣告或文宣招攬旅遊,俾保障消費者權益。(修正條文第50條第6款) (八)增列旅行業投保責任保險之範圍,除旅客外,尚包含隨團服務人員如導遊、領隊人員在內,俾資明確。(修正條文第53條)
旅行業管理規則 旅行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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