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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有關香港禁止攜帶電槍類裝置入境之規定...(觀業字第103091998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30919985號

主  旨:
有關香港禁止攜帶電槍類裝置入境之規定,請轉知貴屬綜合、甲種旅行社,並提醒到港轉機或入境之旅客遵守前揭規範,以免觸法受罰,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103年12月15日警署刑岸字第1030006913號函辦理。
二、依據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規定,電槍類裝置(如電擊棒、Taser電擊槍等)係屬槍械,攜帶相關設備屬嚴重犯罪行為,違者可判處港幣1萬元罰款及監禁14年。經統計自103年1月至今,計有多名自台飛往香港轉機或入境之旅客,因行李藏有電槍類裝置而遭到拘補。
三、副本抄送各未設公會之綜合、甲種旅行社:請貴公司配合辦理旨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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