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33004808號
主 旨: 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辦理旅遊時,應注意旅客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103年10月31日交路字第1030033655號函轉臺中市政府轉知民眾反映臺中各大旅行社、保險公司、銀行業者私自影印身分證件及護照,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一案辦理。 二、查本局前以100年11月28日觀業字第1003002625號函、101年10月26日觀業字第1013002947號函、103年8月7日觀業字第1033003002號函,函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蒐集、處理、利用旅客個人資料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如有違反該法,將依該法第5章罰則處罰,刑罰部分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罰鍰部分最高達新臺幣20萬元。 三、復查103年5月21日修正之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4條規定:「旅行業及其僱用之人員於經營或執行旅行業務,對於旅客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原約定之目的,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如有違反,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處罰鍰新臺幣1至5萬元。 四、旅行業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須符合上開法令規定,不得逾越原約定之目的(作為辦理旅遊之用),否則有違反前揭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虞,請協助週知所屬會員旅行社切實遵照辦理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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