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事件處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呂威德
組織簡則
民國89年7月4日 觀業(89)字第14615號函核准備查
第一條 本簡則依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緊急事故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暨委員若干人,就本會會員代表或其職員選任之。 前項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協助處理會員所承辦之旅遊所發生之重大事故。 (二)觀察各地旅遊設施之安全與維護情形,如有足以影響旅遊安全者,並應促使相關單位改進。 (三)協助旅遊業者處理因罷工、天災、班機等足以影響旅遊巿場暨旅客權益之重大事件。 第四條 本會委員會得依實際需要設組,分別處理各線發生之緊急事故,並提供會員必要之服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為不定期會議,於必要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為理事會所屬之專責工作小組,協助理事長發展會務。 本委員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遇重大事項,應報請理事長提報理事會議決。 第七條 本簡則報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