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評議委員會組織簡則

大都會旅行社

主任委員 林進榮

 

組織簡則

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報奉觀光局 觀業字第二○六四○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日報奉觀光局 觀業字第二四二○○號准予備查
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九日內政部 台內社字第八三三一九六七號同意備查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報奉內政部 台內內社字第八六二二九○七號准予備查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四日報奉觀光局 觀業字第一二二七五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條:
本簡則依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章程第二十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本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理事長就具第三條身份者遴選並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得聘請交通部觀光局代表、學者、律師、會計師、
本會理監事、旅行公會代表及其他公正團體代表擔任之。

第四條:
本會知悉會員有第五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於蒐集資料後,
交由本委員會進行評議。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之一召集;若主任委員未指定時,由委員三人以上聯名召集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以評議會員是否有本會章程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重大喪失債信或重大違規,尚在繼續中﹂為主要任務,並將評議結論提供理事會議決。前項所稱『重大喪失債信或重大違規』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會員或其負責人因簽發支票或本票,退票者。
二、會員或其負責人因積欠債務,經債權人依法取得執行名義而未獲清償者。
三、會員顯有財務營運困難之情事者。
四、會員以低價刊登廣告或以惡性削價競爭手段招攬旅客,有降低旅遊品質之情事。
五、其他違反旅行業相關法令,本會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事宜,情節重大者。前項負責人依公司法認定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評議前,得定相當期限請會員提供資料,以便了解,逾
期未提出者,本委員會得逕行評議。本委員會評議討論時,得通知被評議之會員列席說明,但評議決議時應退席。本委員會評議討論時,得邀請旅行業相關行業代表列席,但評議決議時應退席。

第七條:
本委員會評議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露。

第八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以委員過二分之一出席,出席委員過三分之二
同意行之。

第九條:
本簡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