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品質督導委員會

名冠旅行社

主任委員 吳志崧

 

組織簡則

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廿七日經交通部觀光局 觀業字第○七七三○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八日經交通部觀光局 觀業字第○二二三七號函修正准予備查
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經內部政部 台內社字第八八○五三九六號函修正准予備查

第一條:
本簡則依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章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旅遊品質督導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暨委員若干人,就本會會員代表或其職員選任之。前項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促進旅行業提高旅遊品質。
二、督導會員刊登新聞媒體廣告。
三、督導國外旅行社、飯店業、航空業界等旅遊服務品質。
四、研訂各旅遊地點之參考價格並適時公佈。
五、聯繫國外觀光事業單位駐台辦事處,促請提供有利於旅遊業界發展之空間。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
議主席,但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為理事會所屬之專責工作小組,協助理事長發展會務。
本委員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遇重大事項,應報請理事長提報理事會議決。

第六條:
本簡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觀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