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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事故處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張榮坤
組織簡則
| 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廿七日經交通部觀光局 |
觀業字第○七七三○號函核准備查 |
| 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八日經交通部觀光局 |
觀業字第○二二三七號函修正准予備查 |
| 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經內部政部 |
台內社字第八八○五三九六號函修正准予備查 |
第一條:
本簡則依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之規訂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緊急事故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暨委員若干人,就本會會員代表或其職員選任之。前項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1.協助處理會員所承辦之旅遊所發生之重大事故。
2.觀察各地旅遊設施之安全與維護情形,如有足以影響旅遊安全者,並應促使相關單位改進。
3.協助旅遊業者處理因罷工、天災、班機等足以影響旅遊市場暨旅客權益之重大事件。
第四條:
本會委員會得依實際需要設組,分別處理各線發生之緊急事故,並提供會員必要之服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為不定期會議,於必要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為理事會所屬之專責工作小組,協助理事長發展會務。本委員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遇重大事項,應報請理事長提報理事會議決。
第七條:
本簡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觀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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