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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

主任委員 彭鴻湘
組織簡則
| 民國七十九年七月十日報奉內政部 |
台內社字第八一一二四二號函核准備查 |
| 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五日報奉內政部 |
台內社字第八四九七一二號函核准修正部分條文備查 |
| 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廿七日經交通部觀光局 |
觀業字第○七七三○號函修正核准備查 |
| 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經交通部觀光局 |
觀業字第一四四九四號函修正核准備查 |
| 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經交通部觀光局 |
觀業字第○七九四五號函修正核准備查 |
| 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八日經交通部觀光局 |
觀業字第○二二三七號函修正准予備查 |
| 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經內部政部 |
台內社字第八八○五三九六號函修正准予備查 |
第一條:
本簡則依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訂定。
第二條: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中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顧問若干人。任委員就本會會員代表或其職員選任之。前項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就日常會務作統籌處理。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本會理事長就本會有關工作人員指派一人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日常事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為定期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人召集之並任會議主席。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或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以審議新申請入會之旅行業是否符合本會章程所規定及其他是否符合入會等相關事項。
本委員會應主動依職權調查會員是否遵守本會規定之應履行義務事項,並將未依規定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保障金等違背義務事項作成建議案,提報理事會議決。
旅行業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未依規定完成入會手續者,自入會手續期限屆滿日起算,半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會。
會員申請退會、或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除名者,自公告日起算,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會,旅行業重新申請入會者,本委員會應依職權調查其退會、喪失會員資格、除名之原因是否尚在繼續中。
旅行業有本會會員評議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五條第二項各款之情事,自該情事發生時起算,半年內不得申請入會,其申請入會者,本委員會應依職權調查該情事是否尚在繼續中。
第七條:
本委員會為理事會所屬之專責工作小組,協助理事長發展會務。本委員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遇重大事項,應報請理事長提報理事會議決。
第八條:
本簡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觀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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