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金管理運用委員會

康福旅行社

主任委員 吳守謙

 

組織簡則

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報奉內政部 台內社字第八四九七六七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廿七日經交通部觀光局 觀業字第一三一二六號函修正核准備查
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報奉內政部 台內社字第八五二八一四八號函同意備查
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日經交通部觀光局 觀業字第一九五三○號函修正同意備查

第一條:
本簡則依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訂定。

第二條: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保障金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置主任委員一人,暨交通部觀光局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主任委員就現任理監事人員選任之。
前項本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議為定期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人召集之並任會議主席,但於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或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議事範圍如下:

一、議決本會保障金管理運用政策。
二、決定本會保障金管理及運用之方法。
三、其他有關本會保障金之管理運用事項。

第五條:
本委員會為理事會所屬之專責工作小組,協助理事長發展會務。
本委員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報請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六條:
本會保障金之管理運用方式,以下列為限: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存放金融機構信託部或信託投資公司不指定用途之信託基金。
三、購買政府公債、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公營專業銀行發行之債券或公營事業發行之公司債券。
四、其他妥適方式,並報經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後辦理。

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邀請本會理事長出席指導。

第八條:
本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本會理事長就本會工作人員指派一人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日常事務。

第九條:
本簡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觀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