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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委員會

主任委員 吳佳怡
組織簡則草案
| 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卅一日交通部觀光局 |
觀業字第一一三一六號准予備查 |
|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內政部 |
台內社字第八八二一六四二號准予備查 |
第一條:
本簡則依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章程第二十八條訂定。
第二條: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網際網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中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委員、顧問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本會會員代表或其職員選任之。前項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本會理事長就本會有關工作人員指派一人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日常事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辦理將本會會務活動及相關旅遊法規以網路資訊方式傳達予會員。
二、辦理提供旅遊消費者於網路上諮詢相關事宜。
三、協助會員於網路上推展旅遊業務。
四、研究並協助會員建立網路資訊等相關事宜。
五、適時辦理與旅遊有關之網路資訊展覽或研討會等。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為定期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人召集之並任會議主席。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或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為理事會所屬之專責工作小組,協助理事長發展會務。本委員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遇重大事項,應報請理事長提報理事會議決。
第七條:
本簡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觀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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