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遊糾紛調處委員會

主任委員 彭鴻湘
組織簡則
| 民國七十九年七月十日報奉內政部 |
台內社字第八一一二四二號函核准備查 |
| 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五日報奉內政部 |
台內社字第八四九七一二號函核准修正部分條文備查 |
台內社字第八二○一七八五號函准修正部分條文備查 |
| 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廿七日報奉交通部觀光局 |
觀業字第○七七三○號函修正核准備查 |
第一條:
本簡則依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旅遊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兼各線召集人若干人,其餘委員由本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就本會會員代表或其職員選任之。前項本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以調處旅遊消費者之申訴案件為主要任務,對於旅遊消費者因會員依法執行業務,違反旅遊契約所致損害或所生欠款,就所管保障金依規定予以代償,協助及保障旅遊消費者之權益。前項申訴案件以本會辦事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為調處範圍。第一項之旅遊糾紛調處事宜,由值日調處委員一人或二人擔任之。
第四條:
前條之申訴案件為重大案件者,應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等人組成重大案件小組調處之。對是否為重大案件有疑義時,應由前項重大案件小組成員解釋之。 第五條:
值日調處委員與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各線召集人指派其他調處委員調處。
第六條:
本委員會議為定期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人召集之並任會議主席。但於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為理事會所屬之專責工作小組,協助理事長發展會務。本委員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遇重大事項,應報請理事長提報理事會議決。
第八條:
為使調處委員了解旅遊糾紛案件,本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集各委員召開研討會。
第九條:
經本委員會調處後,應製作調處紀錄表,送交本會及申請調處人。
第十條:
本委員會調處時,得邀請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社會司等主管機關暨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等其他有關人員陳述意見。
第十一條:
本簡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觀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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