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抵用券(折價券)實際抵用多少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二人向乙旅行社報名參加該公司所舉辦的菲律賓瑪貝拉渡假村 四日遊,每人團費新台幣12,000元。出發後甲旅客二人發現 全團含領隊17人中,其中至少有半數團員是持某電器用品店之新台幣 八仟元旅遊抵用券參加此團,所以持抵用券之旅客只須繳 交新台幣四仟元之團費,此不禁使甲旅客二人質疑本團之 旅遊品質。 第二天行程在前往瑪貝拉渡假村途中,導遊曾宣布於晚餐時要詢問團員第 三天自費參加大雅台人數,但後來領隊及導遊並未詢問,甲旅客二人 乃向領隊詢問,領隊回以:「去啊!當然去啊!」,甲旅客對領隊未 事先詢問旅客,即替旅客決定參加大雅台自費行程,相當不滿。 而第四天回台時,原訂搭乘下午二點五十分之班機,因班機機件故 障延後至下午五點才起飛,但航空公司在下午四點時再次宣布須延後 至晚上七點才能起飛,甲旅客二人抱怨領隊未詳細告知登機門,致使 其身心焦慮。 回台後時甲旅客二人向乙旅行社負責人抗議時,該公司負責人告以:「 該公司與電器用品店簽約,而該電器用品店實際上支付乙旅行社每名 旅客新台幣3,000元」。此更讓甲旅客二人生氣,因為乙旅 行社對於持抵用券之旅客,每人實收團費為新台幣7,000元,而甲旅客 二人繳交的團費是新台幣12,000元,甲旅客二人遂認為乙旅行社以其 多繳的團費來補貼持旅遊抵用券之旅客。 綜上所述,甲旅客二人遂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 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乙旅行社承認領隊服務態度不佳,所以願退回甲旅客二人每人新台幣 6,200元,二人共計新台幣12,400元,甲旅客二人接受,雙方和解。 三、案例分析 本案首先想探討旅遊抵用券(折價券)的使用及性質。目前市場上的 抵用券有由旅行社自己發給,有由旅行社與它行業合作,由它行業提 供旅遊抵用券給消費大眾,二者皆屬旅行社或它行業對消費者的贈與 或有條件的贈與行為。 而旅遊抵用券在使用上大抵適用於參加旅遊團時,可按抵用券上的金 額抵扣部份團費。因此不管是旅行社自己發給,或由它行業發給, 旅行社皆承認抵用券之使用及價值。 本文在此想探討它行業與旅行社合作,其所發給之旅遊抵用券。按旅行 社既然同意它行業之消費者持該旅遊抵用券去該旅行社報名參加團體 時,可按抵用券上之金額抵扣部份團費,則旅行社與其它行業皆同意 上述抵用券之價值,在參加旅遊團時即視同現金。 因此當旅客持8,000元抵用券參加團費12,000元的 旅遊團時,旅遊契約上載明團費是12,000元,旅行社雖然只 向旅客收取4,000元,但旅行社即應提供價值12,000元之旅遊(至 於其與它行業之間,是否真的收到8,000元,則與旅客無關)。 如果以12,000元之團費,而實際上提供的旅遊卻沒達到約定的 內容,或以其持用抵用券,但團費實收並沒有12,000,故 無法提供12,000元之品質,則旅行社除可能涉及民事上之違 約損害賠償責任,另外還可能涉及刑事上的詐欺,而該它行業明知, 則也是共犯或幫助犯了。 本件糾紛的申訴人恰巧相反,其因參加團費12,000的旅遊團 ,發現半數的團員持抵用券參加,而實際只繳交新台幣4,000元。 再由乙旅行社負責人口中得知,乙旅行社向電器用品店收取每個參 加者人頭新台幣3,000元,則旅行社對於持抵用券之旅客,實際所 收到的團費只有新台幣7,000元,而甲旅客二人所繳團費每人新台 幣12,000元,卻安排參加同一遊旅團,也難怪甲旅客二人要懷疑 其旅遊品質了。 另外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旅遊抵用券應詳細記載其使用方法及限制 ,旅行社或它行業如刊登廣告有內容與事實不符者,也應負起消保法 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甲旅客二人申訴領隊服務態度欠佳,及勉強其參加自費行程,甚 至質疑領隊是否合格?乙旅行社也承認其領隊服務有不當之處,所以 也願意對甲旅客二人賠償,雙方也算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