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火蟲出遊旅行社居中仲介有罪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與友人共3名女子打算利用假期到國外走走,於是就找上任職 乙旅行社之熟識A君代為安排,其間甲旅客打電話向乙旅行社詢問時 ,恰巧由A君的主管B君接洽,B君乃推薦甲旅客等3人參加海南島行程 ,並強調此團團員不多,但團員素質很高。甲旅客等人在考慮參加的 同時,曾詢問乙旅行社A君,聽說赴海南島旅遊,有所謂「買春團」 ,此團會不會是「買春團」,A君答以此團非買春團,甲旅客等3人於 是報名參加。 據甲旅客等人指稱此團除她們3名女子外,另有6名男性團員,在安排 房間上,該6名男性團員皆住宿單人房,而她們則被安排2人一室,在 沿途旅遊時,並有3位當地女子上車同遊。當時甲旅客等人故意向領隊 問道:「中國大陸不是有個規矩,買春要在護照上蓋﹃淫蟲﹄嗎?」領隊 回答說:「我們公司會幫忙加個﹃火﹄字,沒關係,只是螢火蟲而已!」 同團6名男性團員亦曾私下透露,他們有3位是舊地重遊,因為覺得「好 玩」,且「好東西」與好朋友分享,這次又推薦另外3位友人一同出遊。 甲旅客等3人身處其中,既尷尬又不舒服。 此外乙旅行社所派遣的領隊無領隊執照,甲旅客等人也對其專業知識 及能力多所抱怨。綜上所述,甲旅客等3人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 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甲旅客等3人先要求乙旅行社登報公開道歉,或由其召開記者會,乙 旅行社到場說明。乙旅行社表示願意賠償甲旅客等3人共新台幣 三萬元,甲旅客不接受,並要求乙旅行社將此團全部團費 賠償甲旅客3人,乙旅行社也不能接受,雙方未能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本案甲旅客所爭執點在於乙旅行社明知此團為買春團,卻仍介紹其參加 ,並為國人赴國外買春種種行徑感到不恥,有辱國家顏面。而乙旅行社 的說法是,公司安排此團為旅遊團,至於團員在外個人的行為,無關 乎旅行社,雙方各執一詞,而實際情形如何?恐怕只有當事人心裡最 清楚。 在此想提出來討論的是,旅遊途中,特別是在生活水準較落後地區, 男性團員常有特殊夜間活動,要求領隊或導遊代為安排,有時領隊或導 遊為賺取仲介費用,也會主動向旅客介紹。如果團員因領隊或導遊介紹 而從事買春遭當地政府逮捕,甚至拘禁,則旅行社領隊、導遊恐怕也難 脫責任,因為領隊、導遊明知違法卻為賺錢仍介紹給團員。 本案另有一件是領隊疏忽之處,就是途中讓其他非團員之女子上車同 遊,領隊之職責在於維護團體旅遊之安全及團員之權益,如因實際需 要或臨時狀況,有非團員要上車同遊,應事先告知同車團員並徵得其 同意,一來尊重同團團員之權益,二來基於旅遊安全的考量,如果同 團團員發生失竊情形,則不免讓旅客抱怨因旅行社讓非團員之人上車 所致。 至於本案甲旅客等人所抱怨領隊無合格職照,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 「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應派合格領隊隨團服務」,否則旅行社就違 反主管機關之法令,除了面對旅客申訴外,還會被主管機關處以行政處 分。 更值得注意的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部份條文修正案中 規定旅行業者對海外買春的嫖客,有主動檢舉、告發的責任;利用廣告 物、媒體等,散布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促使他人為性交易之 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科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金。以上規 定經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在87年5月初審通過,將來完成立法程序後, 旅行業者更應審慎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