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玩二天,怎麼還要補繳錢?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為了犒賞自己一年來的辛勞,計畫和好友及家人共三十一人一同出國旅遊,經多方比價,決定報名乙旅行社舉辦十月十六日出發的「韓國、日本十一日團」,由於團體中大部份是老年人,雙方在規劃行程時即約定刪除迪士尼樂園及東京鐵塔兩行程,並說好團費中保留九萬元尾款,如果團體行程沒問題,扣除乙旅行社應退還的迪士尼樂園門票每人一千元,其餘款項應於回國後一週內給付。 不料出發當天因颱風來襲,無法如期成行,雙方緊急協商後,決定延後兩天,改為十月十八日出發,即原來四天的韓國行程縮減為二天,日本部份不變,總天數則改成九天。 因為國際段班機路線由高雄-中正機場-漢城改為高雄-香港-漢城,原來漢城至福岡的接駁段班機也隨之由韓亞航空更改為大韓航空,乙旅行社只好將原有機票辦理退票,並重新開票。依據乙旅行社的計算,因行程變更致可節省的費用有高雄-中正機場-漢城國際段機票七千五百元,韓國二天的旅遊費用一千六百五十元,東京鐵塔門票一百六十元,加上行程前即預定退還之日本迪士尼樂園門票一千元,共計應退還每位旅客一萬零三百一十元;但因此增加的費用有重開高雄-香港-漢城段機票一萬零五百元,韓國一晚的旅館取消費五百元,漢城-福岡接駁段由韓亞航空換成大韓航空機票須補一千三百元,中餐二百八十元,共計一萬二千五百八十元,折抵之下,乙旅行社仍為甲旅客全團每人墊付了二千二百七十元。 但在出發前乙旅行社未將旅遊契約中關於不可抗力事件所產生之費用計算方式向甲旅客一行人說明,回國後乙旅行社將款項明細表傳真給團員代表,要求補繳代墊費用,團員心想行程少兩天,應該退還兩天的團費才是,怎麼反而要補繳費用,因此連尾款都拒絕給付。由於雙方爭執不下,乙旅行社徵得旅客同意後,遂請求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協助調處。 二、調處結果 一、依出發前的約定,本團不去日本迪士尼樂園,乙旅行社退還門票費用每人新台幣一千元,共計三萬一千元。二、甲旅客扣除上述三萬一千元後返還其餘尾款五萬九千元,雙方和解。 三、案例分析 當旅遊團體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天災)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如罷工),致行程縮減得以節省支出,或為了因應突發狀況採取必要措施因而產生的費用,依據旅遊契約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致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旅行社)已代繳納之規費或為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得已扣除餘款退還甲方(旅客)。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施,如因此支出之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以本件糾紛而言,因颱風來襲出發當天無法成行,如當時旅客決定取消行程,乙旅行社可以就已代繳納之規費或為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得已扣除餘款退還甲方(旅客)。,在旅客同意下,原定十六日出發的行程延至十八日再出發,已經開好的機票及旅館都必須辦理退票或取消,另外再重新開票,對於因此所可以退回來的費用,無論是退票款或旅遊費用,都必返還旅客,但重新開票的費用,屬於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施而支出的費用,應由旅客負擔。就此部份費用的計算方式,乙旅行社應在和甲旅客一行人討論延後出團事宜時,一併向旅客說明,取得旅客同意。否則在旅客不知情的情況下,乙旅行社難以先行墊付的費用向旅客請求,旅客因為天災而減少兩天的行程,心裡已經覺得吃虧了,回國後又面臨旅行社補差額的要求,難免會不諒解。本件糾紛由品保協會高雄辦事處處理,在協調中,甲旅客雖然了解乙旅行社之計算方式,但是對行程少兩天還必須再繳費仍不願意,經過調處委員的說明,甲旅客表示希望照當時出團時說定的價格,只要乙旅行社退還迪士尼樂園門票費用,就願意付清尾款。乙旅行社為了拿回尾款,只好同意退還迪士尼樂園門票費用,自行吸收價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