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安全,旅行社有責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是個雙十年華的女孩,在八十七年間因為一場車禍造成左手骨折,經過一年多的治療,終於在八十八年四月間除去骨頭中用以固定的鋼釘。同年六月,甲旅客參加父親公司所辦的巴里島五日員工旅遊,興高采烈的出遊。 團體行進中,導遊為了在緊湊的行程中插入自費活動,在沒知會團員的情況下,逕行改變景點參觀順序,壓縮每個景點的參觀時間,終於在行程最後一天,空出一上午的時間。 當天早上團體到海邊的途中,領隊向大家介紹可自費參加的各項活動,包括拖曳傘、香蕉船等,並表示這些都是安全又好玩的活動,必要時教練會陪同。聽領隊形容的如此好玩,包括甲旅客在內,幾乎全團團員都報名參加拖曳傘。輪到甲旅客玩的時候,起飛過程中,由於拉著拖曳傘的船開到一半速度突然減慢,當時的風又不足以維持傘的高度,甲旅客遂從三公尺高處跌坐在地,拉著繩索的左手肘碰觸到地面,骨折舊傷因此再度復發。然而就在甲旅客尚未反應過來時,船已經再次加速了,甲旅客不斷大叫,期望能引起地面上團員的注意,但呼聲太小,沒有人注意到,直到降落後,才告訴領隊她骨折了。領隊急忙交代當地導遊帶著其餘團員繼續玩,自己帶著甲旅客回飯店找醫生做緊急護理。 由於甲旅客離去時仍有說有笑,且沒有外傷,因此其餘團員並未特別注意。最後輪到一位十歲的小女孩時,教練在拖曳傘起飛前放手讓小女孩自己上去,但是降落時因為風向改變、風勢增大,加上女孩力氣小,無法依指示操控繩索,因此遲遲無法下降。數位團員看到這情形,一時心急,向拖曳傘的方向跑去,結果小女孩的母親被傘面擊倒在地,短暫昏迷,幸而只是擦傷,同時傘繩還打到站在外圍的張姓團員,幸而該位小女孩平安降落。 由於須趕中午的班機,大家匆匆回到飯店,各自忙著打包行李,領隊也沒有想到要再安排醫生到飯店為小女孩的母親和張姓團員治療,而是由團員中的醫生主動協助做簡單的包紮。 二人回國後又治療了一個多月才痊癒。故甲旅客、張姓團員及小女孩的母親主張當地業者未依規定操作拖曳傘,致旅客受傷,應賠償每人十萬元;另乙旅行社導遊縮減行程賣自費、所安排的自費活動安全性不足、又旅客受傷領隊未即時協助送醫,應賠償醫療費用每人三萬元、精神賠償每人五千元。 雙方協商過程中,由於遲遲無法就意外發生責任歸屬及賠償金額達成共識,因此甲旅客等三人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醫療費用部份,持有醫療院所之單據者,乙旅行社將協助申請保險金給付;另甲旅客及張姓團員無法取得單據之民俗療法費用,在三萬元範圍內,乙旅行社同意依實際支出負擔。另就導遊及領隊作業上疏失,乙旅行社同意賠償每人五千元,另致贈紅包以表慰問,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規定,旅行業不得安排未經旅客同意之旅遊節目。第三十六條規定,綜合、甲種旅行業經營國人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應慎選國外當地政府登記合格之旅行業,並應取得其承諾書或保證文件,始可委託其接待或導遊。國外旅行業違約,致旅客權利受損者,應由國內招攬之旅行業負責。因此旅行社在安排自費活動時,必須經旅客同意,並選定合法的業者或安全的遊樂設施,否則當旅客因此受有損害時,旅行社須與自己的違約或不法行為負同一責任。 本案中,甲旅客等人所參加的雖非行程中既定的活動,但是該自費活動仍是經由導遊所安排,非旅客自行指定,因此自費活動業者之合法性與活動本身安全性,乙旅行社皆負有相當之注意選任及告知責任。若該業者為合法且操作上沒有疏忽,旅客意外受傷,乙旅行社須協助旅客申請旅行業綜合責任險之意外醫療險;如旅客之受傷,業者亦有過失,依現行消保法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服務無安全上之危險,則旅客不僅可向遊樂區業者求償,還可依消保法向旅行業者求償。但若業者為非法經營,乙旅行社仍帶旅客前往,就旅客因此所受之損害,旅客可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視旅行社故意或過失,而請求損害額一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拖曳傘雖是東南亞旅遊之熱門活動之一,但其經營在國內外皆無相關法令可規範,業者只要找一片海灘,買幾艘船拉動拖曳傘,無須任何周邊設備或專業教練指導,就可以開始營業。由於在旅客升空後並無操控拖曳傘的能力,且拖曳傘上並無可供教練陪同升空之設備,只要操作上稍有疏失,極易造成旅客身體上的傷害,其危險性不容小覷。由於乙旅行社所安排的自費活動具有危害參加者身體的可能,而未於團員報名參加前說明其危險性及緊急處理危險的方式,故乙旅行社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及消保法第七條之規定,就甲旅客等三人因此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國人常有以民俗療法治療內傷,或找民間接骨師接骨等非常規之醫療行為,當然也無法取得正式的醫療費用單據,由於目前保險公司就此類醫療單據多從寬認定,因此可請旅客盡量取得單據,俾向保險公司爭取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