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優惠券,真有優惠嗎?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是個優閒的富家太太,平日最大的娛樂就是偕同幾位好友到各百貨公司、精品店購物。八十八年四月初,甲旅客在某家百貨公司因購物滿一定額度,獲贈乙旅行社的「東京名古屋五日遊--超值優惠旅遊券」五張,持優惠券報名,每人只須繳交一萬四千九百元的團費,即可遊覽狄斯奈樂園、八景島海洋樂園、箱根國家公園、富士急樂園。甲旅客欣喜之餘,遂邀集另二位朋友帶著小孩,於四月中旬報名乙旅行社五月廿日出發的團,同時繳交全額團費,但並未簽訂觀光局所頒布的國外旅遊契約書。 出發前五天,乙旅行社竟傳真告知須加收每人(一)狄斯奈樂園門票一千元、(二)航空公司票價調漲一千元、(三)飯店調漲一千二百元。甲旅客雖不滿乙旅行社如此臨時加價,多次試圖找公司主管協調,但迫於時間已近,只好先繳錢出去再說。但是在日本旅遊期間,包含甲旅客五人在內的全團旅客又被告知行程不含八景島樂園,如要進去,須加收門票費用,因此甲旅客等五人又繳了二千二百餘元。此外,優惠券中表示團費含餐食,行程中導遊卻表示樂園中的餐食須自費,本團的樂園行程又「恰巧」都排在中午,五天下來,甲旅客光是餐費就花了八千五百餘元。 回台後,甲旅客向乙旅行社請求返還除團費外的溢收款二萬六千七百元,經過多次協商,乙旅行社同意以十張一千元的折價券賠償甲旅客等五人,然而該折價券限制須於八十八年十月廿日前使用,且每次只能用一張,甲旅客不滿,要求承辦業務員給予一年的期限至八十九年五月廿日,且每次可使用二張,當時業務員同意且簽立切結書保證。 八十八年十月初,甲旅客之先生因談生意之故,須要購買台北-香港、台北-澳門機票各一張,甲旅客原期望能折掉四張折價券,但是由於業務員已離職,甲旅客的請求被乙旅行社經理拒絕。甲旅客一方面心急折價券使用期限屆至,一方面急著要買機票,遂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申訴,請求協處。 二、調處結果 由於機票利潤有限,甲旅客所持有的折價券仍維持每次折價一千元,可於本次購票中使用,另乙旅行社同意就尚未使用的八張折價券折抵現金四千元給付甲旅客五人。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市面上常見旅行社為了促銷而廣發優惠券或折價券,該優惠券上所記載之使用規則,屬於旅行社就旅遊產品的銷售所發出的廣告(即要約的引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故一旦旅客持該券向旅行社報名(即要約),旅行社亦收取定金或與之簽約後(承諾),雙方契約即成立,雙方權利義務皆以契約所定為準。消保法定型化旅遊契約中不得記載事項中,亦限制旅行業除收取約定之旅遊費用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在本件糾紛中,甲旅客所獲贈的折價券上,標示「持券者每人團費一萬四千九百元,包含食宿、車資、門票、來回機票,不包含至中正國際機場的來回交通費、簽證費、機場稅、當地自費行程、小費。如遇周休二日的周三、周六出團加一千元,如遇寒假或連續假期,視機票食宿漲幅做適當調整」。甲旅客出發日期既非周三、周六,也不是寒假或連續假期,因此在報名繳費前,並未受乙旅行社告知團費須調漲,雙方既已依廣告內容成立契約,乙旅行社亦不得於臨出發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旅客加收費用。另如當時雙方有簽訂國外旅遊契約書,就機票票價較訂約前航空公司所公布的票價調高超過百分之十時,乙旅行社可依據契約第八條請求甲旅客補足。 另乙旅行社之旅遊優惠券上之行程表包含狄斯奈樂園、八景島海洋樂園、箱根國家公園、富士急樂園,並未加註自費行程內容及不含樂園餐食等語,乙旅行社卻以行程表中所列為參考行程,要去狄斯奈樂園必須自費,向甲旅客加收每人一千元。到了國外,導遊又要求旅客繳交八景島樂園門票費用並自行負擔午餐,乙旅行社之作法已違反契約內容及誠信原則,就溢收款項應退還甲旅客等五人。 至於甲旅客第二次拿的折價券,因旅行社業務員的承諾,給予較寬限的期間及使用方式,由於業務員是旅行社的受僱人,其因執行職務上的行為,旅行社應負同一責任,旅行社不得以業務員離職為由拒絕承認業務員當時對甲方所做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