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關閉,團體走不成 一、事實經過 八九年八月廿四日,A航空公司從台北飛往高雄的MD90客機,在大雨中預備降落在小港機場,不料機場跑道濕滑,機身又遭瞬間強烈側風,以致降落時不慎衝出跑道,最後停在跑道末端的草地上。因需等候飛安委員會到達現場蒐證,飛機才准拖離跑道,高雄小港機場宣布暫時封閉。出乎意料的,拖離飛機的作業又遭遇困難,因此直到次日下午,機場才完全恢復運作。機場封閉期間,所有從小港機場出境的旅遊團皆受到影響,甲旅客一行人就在其中。 甲旅客等四十二人是乙旅行社八月廿五日出發的「北歐十五日」團員,本團行程原定為上午八時五分從高雄出發,到香港接中午十二點四十五分的班機。由於機場方面不斷傳出消息表示拖離作業就快要完成,所以乙旅行社雖無法確知機場重新開放的時間,但考量原定轉機時間約有兩個小時的空檔,只要小港機場一開放,能讓團體到香港搭上國際線班機,行程就不會受影響。因此八月二十五日當天,全團依原定集合時間七點不到就在小港機場集合。但是等到十二點,眼見機場毫無開放的跡象,即使開放也絕對搭不上轉接的航班,送機的乙旅行社代表和領隊只好宣布本團的行程取消。 受限於路途遙遠且當地物價高昂,北歐團的團費向來居高不下,團員們也幾乎都是跑遍了世界各地,有豐富旅遊經驗的旅人,為了能見識到極北之地的風光,一開始大家也都很有耐心的等著,沒想到等了半天仍無法成行,混合著疲累、焦慮與氣憤,甲旅客心有不甘之餘,在機場利用乙旅行社代表請團員用餐的時間率先發難,要求乙旅行社代表說明如何處理後續問題,然而大家七嘴八舌,現場一片混亂,雙方根本無法達成任何共識,遂約定透過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本會」)高雄辦事處居中調處。 二、調處結果 本案於調處過程中,雖經本會調處委員盡力向旅客說明,依契約規定旅客必須自行負擔乙旅行社為本團所支出或必須支出的費用,旅客也承認乙旅行社及領隊的處理並無瑕疵,但對於無法成行還得賠錢,仍堅持完全無法接受,調處會現場可謂亂成一團。 最後乙旅行社考量南部做生意重人情的習慣,為維繫這些客人,決定自行承受大部分損失,同意能改期出團的旅客不用再繳交任何費用;無法改期的五位旅客,乙旅行社僅扣除代辦的證照規費,退還剩餘團費。雙方和解。 三、案例分析 國外旅遊團體在出發當天無法成行,或雖成行但延誤出發時間時,處理方式依原因不同而有差異。如因旅行社的過失(機位未訂妥、未依規定報票號等)致無法成行,團員可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一十四條請求旅行社退還團費並賠償團費百分之百的違約金;雖成行但延誤出發時間時,團員可依同契約第二十五條『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行程期間,甲方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並得請求依全部旅費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延誤行程日數計算之違約金。但延誤行程之總日數,以不超過全部旅遊日數為限,延誤行程時數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要求旅行社賠償因時間延誤所受的損失,同時對於因延誤出發時間而未使用的餐宿、交通旅程或遊覽項目,團員得依第二十三條請求旅行社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如遇到天災等不可抗力或罷工等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團體因而受影響無法成行,旅行社得依第二十八條『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得同意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解除契約並明列旅客所須負擔之必要費用。 本案中,因雨勢過大且機身遭側風吹襲導致A航空公司客機滑出軌道,機場並因而封閉,即屬意外災害。據報載,此件意外受波及的旅客達上萬人,本團人數既多,又屬歐洲線長程團,無法成行對旅行社與旅客所造成的損失更大。如前述乙旅行社在此情況下得主張解除契約,並將扣除必要費用後的團費餘款退還甲方,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八月廿五日當天乙旅行社代表在機場列出因當天無法出發所發生的必要費用,並要求全團團員負擔時,全團因為無法如期出發已心煩氣躁,又聽到要賠償數萬元給乙旅行社更是不滿,雙方吵成一團。 在本會召開調處會時,雖甲旅客曾要求乙旅行社向A航空公司或民航局求償,但因肇事原因仍待鑑定,若要解決將曠日費時,且多數旅客仍希望再次出國,經協調乙旅行社同意國外的損失由其自行爭取吸收,並再次安排團體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