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行前解約,取消費如何計算?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一行八人,參加由乙旅行社招攬,丙旅行社承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出發之大陸三峽旅行團,費用每人新台幣(以下同)四八、000元,報名之初每人繳交定金五、000元。甲旅客中A君因七月初突因父親病故,通知乙旅行社取消行程,也因為A君取消之故,甲旅客中亦有四人因而取消。嗣後等五人,請求旅行社返還護照等有關證件遭拒,拖延一年半之後,函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首要討論之重點即為旅行社何以將旅客護照留置一年半之久,且經過這麼長一段時間未獲解決。經瞭解,甲旅客等係由乙旅行社職員B君招攬,並未陳報公司而私下轉交丙旅行社,而B君在本案發生後不久即已離職,故在接洽事宜上,發生連接不上現象。丙旅行社公司主管根本不知本案內容,B君又已離職,造成本案延宕多時未獲解決。其次就案例內容觀之,旅客行前解約,旅行社本可依旅遊契約第十七條一項二款之規定,請求旅客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惟經品保協會審視雙方資料,發覺旅行社並未與旅客簽訂旅遊契約,故難以依前述規定辦理。由於雙方未約定違約金額,又未簽訂旅遊契約,依現行學說上較為多數之看法,皆以定金為損害賠償總額,故甲旅客等主張除已繳之五、000元定金外,不應再支付任何賠償金額。丙旅行社提出,因A君等五人臨時取消,而造成該公司鉅額損失,(原十七人只剩十二人,長江三峽船票無法退......等)請求A君等酌予補償,站在情、理、法兼顧之情況下,亦為品保協會調處本案之方向。又A 君主張,渠實因居父喪而無法出門旅遊,並非惡意取消,請求減收取消費。為此,品保協會亦要求丙旅行社考量國人盡孝道之傳統,予以從寬處理。 三、調處結果 丙旅行社在調處會開始討論之前,即先將甲旅客等有關證照先行交甲旅客等收受,充分表現出誠意,頗受甲旅客等肯定,同時也奠定了和解的基礎。最後甲旅客等同意,除原先已付訂金五、000外,每人再付丙旅行社二、000元,惟A君因居父喪,情況特殊,無需再予補償,三方達成和解。 四、注意事項 旅行社千萬不要扣留旅客護照,縱使旅客積欠費用,亦不應如此,品保協會不止一次強調。又旅遊契約一定要簽訂,以本案為例,如雙方簽訂旅遊契約的話,依約可請求旅客賠償百分之三十團費,應可彌補本團因人數不足之損失。不僅如此,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旅行業辦理團體觀光旅客出國旅遊或國內旅遊,應與旅客簽訂書面之旅遊契約。如有違反者,將受處三0、000元之罰鍰,所以說,疏於簽訂旅遊契約,不但賠錢還要挨罰,真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