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同名稱,豪華經濟終有差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等3人於85年6月初見報載乙旅行社刊登廣告有「希、土、埃深 度之旅」,並將於7月初出團,乃電洽旅行社詢問,經數日後收到乙旅行 社寄來「希臘、土耳其、埃及深度之旅17天C」及「土耳其、希臘、 埃及14日知性之旅」2種行程表,甲旅客等3人經研商認為「希臘、土 耳其、埃及深度之旅17天C」甚符合其旅遊願望,但團費每人需9萬元 似乎偏高,乃在電話中與乙旅行社經理A君議價,但由於雙方價格談 不攏而作罷,遂轉而委託任職丙旅行社之熟識B君代為出面向乙旅行社 詢價。當時甲旅客告訴B君打算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的土耳其、希臘 、埃及17天之旅,且其手邊上已有乙旅行社的行程表,B君乃電至乙 旅行社A君說:「我有客人要參加你們土耳埃17天的行程,有沒有位 子?」,A君回答:「7月13日有一團」,雙方議價結果為團費每人新台 幣7萬7仟元,B君電知甲旅客獲甲旅客等人同意,並由丙旅行社B君向 甲旅客收取定金,每人新台幣2萬元(3人共計新台幣6萬元)、護照3 本及相片。期間甲旅客等與乙旅行社亦多次聯絡,甲旅客等3人要求降 價至7萬5仟元,不獲乙旅行社接受,7月11日甲旅客等3人至乙旅行社 參加說明會,發現其所發給之行程表「希臘、土耳其、埃及深度之旅17 天」,與其想參加的「希臘、土耳其、埃及深度之旅17天C」,2個行 程完全不同,甲旅客等3人因此拒絕參加。乙旅行社認為當初報給丙 旅行社B君之行程、價格,就是「希臘、土耳其、埃及深度之旅17天 」,甲旅客等3人臨時取消,遂要求甲旅客等人給付取消費,雙方為 此爭論,乃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 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丙旅行社B君在得知此情況後,就將定金共新台幣6萬元退還甲旅客等3 人。而丙旅行社尚未付給乙旅行社定金。乙旅行社要求甲旅客等3人 須支付簽證費用及機票所需費用,甲旅客等3人不同意,雙方無法達 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本件糾紛真是標準大烏龍,甲旅客等3人從頭到尾是要參加「希臘、土耳 其、埃及深度之旅17天C」行程,但乙旅行社尚有「希臘、土耳其、 埃及深度之旅17天」行程,2種行程價格因前者有乘坐遊輪,價格較 後者高出新台幣1萬元。甲旅客最初與乙旅行社洽談時,就所參加的 行程雙方認知並沒有錯誤,但後來甲旅客因嫌該行程團費較高,於是希望透 過任職丙旅行社B君出面代為詢價,以便獲得較便宜之價格。但在詢 問過程中,B君並不知道乙旅行社有旅遊國家、天數都相同,但行程內 容不同之產品,甲旅客也不清楚。因此甲旅客告訴B君的訊息是「要 參加乙旅行社到土耳其、希臘、埃及17天行程,且手邊上有乙旅行社 行程表」,因此B君就向乙旅行社詢問,乙旅行社就直接報「希臘、 土耳其、埃及深度之旅17天」之出發日期85年7月13日,團費新台幣 7萬7仟元,而甲旅客手邊上的「希臘、土耳其、埃及深度之旅17天C 」行程,出發日期為85年7月5日,雙方從頭到尾,意思表示就沒一致 。按民法規定,契約的成立,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且甲旅客與乙旅 行社因訊息錯誤而互相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8條,雙方皆得 撤銷其意思表示。但對撤銷意思表示後,所造成的損害,該由誰負擔 呢?按理應由有過失之表意人負擔,以本件糾紛,究竟誰有過失?筆 者認為雙方皆有過失。乙旅行社既然明知該公司所推出的二種旅遊產 品,有讓人產生錯誤混浠之虞,於與丙旅行社B君電話接洽時,應特 別問明B君之旅客所欲參加的是哪種行程,且二種行程最大差別在「坐 不坐遊輪」,乙旅行社應提醒B君注意。甲旅客方面呢?既然甲旅客 先前與乙旅行社就所想參加的行程為「希臘、土耳其、埃及深度之旅17 天C」,嗣後轉向丙旅行社接洽時,是否有明確表達「C」行程,還是 僅概括性告知土、埃、希17天,造成乙旅行社錯覺,又出發日期不一 ,往後甲旅客與乙旅行社曾多次電話聯絡,並沒有提出該疑點,雙方 就不同行程,竟可在多次電話聯絡中,沒有發現錯誤,更是怪哉?最 大的錯誤在於3方都未依規定簽訂旅遊契約,以致產生各說各話之 情形。當然本件糾紛因乙旅行社事前未向甲旅客等3人所委託之B君收 取定金,因此乙旅行社所產生的損失只得等待雙方再協調或循司法途 徑確定責任時再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