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旅客加保醫療險,小兵立大功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等廿六人,參加乙旅行社承辦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出發之泰港八日旅遊團。於二月九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左右,由芭達雅返回曼谷途中高速公路上,發生連環車禍,致甲旅客中有十一人分別受到輕重傷。隨車攜帶之行李,亦有部份受到污損,受傷者經過送醫治療後,其餘旅客亦已無遊興。乙旅行遂應甲旅客之要求,取消剩餘之香港三天二夜行程。除傷重仍住院治療之A君外,將甲旅客等於二月十日上午安排直接返回台北。甲旅客等於返國後,向旅行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案例分析 本案於發生之初,甲旅客代表與乙旅行社交涉結果,雙方未能取得共識。甲旅客代表遂採取各種手段,意圖逼迫乙旅行社同意渠等所提條件:(一)傷者就醫書面保證安排並付費至痊癒為止。(二)安排A君二位親人,赴泰國照料,並負擔全額食、宿、交通費用。(三)全體團員全額退費。(四)賠償全體團員精神、物品(行李)損失。乙旅行社為能完全同意甲方旅客代表所提條件,甲旅客代表等逐向媒體發布種種消息,並在乙旅行社公司門口舉牌抗議,經旅行品保協會派員前往安撫與勸阻,方停止協調前之各種動作。在調處會中,乙旅行社提出泰國警察局作成的車禍報告書中載明,肇事原因係由於一部托曳車駕駛員之過失所造成,該車駕駛員應負完全責任。唯乙旅行社所提之資料內容,未經我國駐外單位之認證,故其真實性與效力性尚待補證。但旅行品保協會仍將之提交與會之消基會暨甲方旅客代表參考。本會調處內容分為二個重點,一為使傷者受到妥善照料,一為如何退還未完成旅遊部份之費用。首先旅行品保協會瞭解,乙旅行社為甲旅客每人投保二00萬元旅遊平安保險並附帶三萬元醫療保險。在受傷遊客當中,除有四位遊客較為嚴重外,其餘醫療費用將不超過三萬元。且乙旅行社於車禍發生當時,均主動將傷者送醫,並代為墊付醫療費用,且安排A君家屬趕赴泰國探親並接回A君。有關費用亦均由乙旅行社先行墊付。剩餘的問題,僅有該四位傷勢較重旅客醫療費用,如超過醫療保險之三萬元時,該由何方負擔問題。由於前面已提過,乙旅行社曾提出泰國警察局之書面資料,藉以主張車禍發生並非乙旅行社所委託之泰國當地旅行社(Local Agent)所僱用之遊覽車司機之責任。惟該書面資料之內容除未經駐外單位之認證外亦有別於我國之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所提之報告。就有關各車是否保持安全距離,是否應分擔部份責任,均未有詳細之報告。故協調會難以認定乙旅行社有過失責任。第二部份未完成旅遊部份之費用如何計算、如何退還問題。香港三天二夜的團費計算,當不成問題。惟是否計算機票的分攤,一向是旅客與業者概念上較為分歧之處。旅客在計算上常以總團費除以總天數來計算單天費用,業者則僅考量當地團費,以上二者均難以取得一致之平衡點。針對此點,旅行品保協會較傾向於以香港團費加上泰港機票與純泰機票之差額為計算之標準。至於本案車禍之發生,乙旅行社是否有過失責任,則又回到前面的問題,需加以查證。如無過失,乙旅行社僅需退還費用;如有過失,乙旅行社則應退還費用二倍。為避免雙方在舉證資料取得的冗長費時,協調會乃建議本折衷原則處理。 三、調處結果 (一) 在醫療費用部份:除傷重之四人外,每位傷者可持公立醫院診療單據,在三萬元範圍內向乙旅行社請求墊付;A君回台後繼續診療之費用,亦可持公立醫院收據在十八萬元內,向乙旅行社請求墊付;另有三位傷者,可於總數九萬元內,向乙旅行社請求墊付。以上醫療費用如有不足,甲方仍保有對乙方在法律上請求權。另外乙旅行社在泰國已墊付之醫療費用,暨A君家屬赴泰之種種費用,乙旅行社將不向甲旅客等追索求償。另全體受傷旅客,應將對保險公司之理賠請求權,讓予乙旅行社。 (二) 在行李污損部份:乙旅行社提供總額二萬元補償甲旅客等。 (三) 在退費部份:乙旅行社退還甲旅客每人三、七五0元 四、注意事項 旅遊意外事故之發生常不避免,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暨旅遊契約第五條之規定,旅行社應為旅客投保不少於二00萬元保險。至於保險內容如何,是否包括醫療給付,均未明文規定。以本案中乙旅行為例,主動為旅客加保三萬元之醫療險,所支出之保險費用不多,如發生意外時,卻可減輕一筆相當大之負擔。其他業者當可引為殷鑑。又目前保險公司所提之保險品,缺乏有關業務上意外事故保險。旅行社常因團體發生緊急事故時,負擔一筆龐大的善後處理費用。關於意外事故之善後處理,即使旅行業者並無法律上之責任,但已形成為旅行業者之道義上之負擔(無過失責任)。則成為各觀光先進國家處理之趨勢,業者以投保方式來解決。為此,本會亦積極構思因應解決之道。洽請主管機關、保險業者,協調解決。甚至研究成立互助會等等,期能降低業者在經營上免背負過高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