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事故頻傳,應時時提醒旅客注意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參加乙旅行社承辦,於八十二年四月四日出發之印尼七日旅遊團,行程中有騎馬參觀婆羅門火山之項目。甲旅客騎馬下山,欲下馬時,韁繩突然斷裂,馬鞍鬆脫,因而摔落馬下,左手骨折。甲旅客勉強撐至泗水,方由導遊陪同前往醫院診治,打上石膏後,繼續旅遊行程。乙旅行社領隊於返國下機前,曾告知甲旅客,曾為其投保三萬元醫療險,可於得醫生診斷書及醫療收據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甲旅客返國後,自行前往就醫,發覺骨折移位,重新住院動手術,上鋼釘、打石膏,花費三萬餘元。向乙旅行社要求代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方查覺旅行社並未代為投保醫療險,無法獲得賠償,旅客只好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旅遊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在調處會中,甲旅客要求乙旅行社賠償醫療費用三萬餘元,做為精神損害賠償,旅行社不同意,嗣後雙方私下協調,由乙旅行社賠償甲旅客自行投保之保險費一、一六六元暨精神補償金五萬後,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騎馬係團費所包含之活動項目,旅行社應提供具安全性之設施予旅客使用,如設施不當造成旅客損害,仍屬旅行社過失責任。甲旅客於下馬時,手握韁繩為正常動作,因韁繩老舊斷裂,而造成甲旅客失去平衡跌落馬下,手腕因而骨折。雖經過包紮治療,但仍勉強撐了三天才隨團返台,這段期間所受到的精神和肉體折磨,不可謂不輕。返台後自行就醫所付之醫療費用三萬餘元,屬甲旅客明確之損失,但精神上的損失究應如何計算,實非旅行品保協會所能認定。又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暨旅遊契約第五條規定,旅行社應為旅客投三00萬旅行平安保險,但未明定應投保醫療險、乙旅行社未為甲旅客投保醫療險本非違約,卻由於領隊失察,主動告知甲旅客可為其申請理賠,反而引起甲旅客更大的不滿。在調處會中,旅行品保協會瞭解,甲旅客曾自行投保五十萬醫療險,費用為一、一六六元,故建議應由乙旅行社代為支付該筆費用,而有關醫療費用,則逕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雙方初步同意此原則,至於精神賠償金額部份,仍難獲得一致認同嗣後卻能取得協議,由乙旅行社另行賠償五萬元,當是乙旅行社採息事寧人的態度吧! 四、建議事項 旅途中安全不可輕忽,最近頻傳意外事故,隨團領隊、導遊尤應注意,隨時提醒旅客注意安全。曾有旅客自恃很會游泳,於海中縱身下水,意圖游向岸上,領隊雖予制止,卻未一直注意觀察,旅客終於溺斃,至事後才發覺。為此旅客家屬前往旅行社多次抗議,甚至破壞公司財物,帶來不少困擾,本案曾經旅行品保協會出面調處,卻因旅客家屬要求旅行社賠償美金三十萬元而未達成。 更有旅客於野生動物園兇猛動物區,無視於警告標示,下車「與獅合影」而遭獅吻喪命,所付出的代價實在太高,不可不防!